國務院辦公室印發《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 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室印發《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 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室印發《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

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辦發〔202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會、各直屬機構:

《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釋放旅遊消費潛力

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實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重要論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精神,豐富優質旅遊供給,釋放旅遊消費潛力,推動旅遊業高品質發展,進一步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發揮旅遊業 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優質旅遊產品及服務供給

(一)促進文化及旅遊深度融合發展。 引導戲劇節、音樂節、藝術節、動漫節、演唱會、藝術展覽、文旅展等業態健康發展,豐富「音樂+旅遊」、「表演+旅遊」、「展覽+旅遊」、「賽事+旅遊 ”等業態。 進行中國文物主題遊徑建設和「讀萬卷書行萬里路」文化主題旅遊推廣活動。 有序發展紅色旅遊,保護好、管理好、運用好紅色資源。 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典型示範。

(二)實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閒工程。 進行文旅產業賦能城市更新行動,打造一群文化特色鮮明的國家級旅遊休閒城市和街區,推動旅遊度假區高品質發展。 加強綠道、自行車道、郊野公園、停車設施等微循環休閒設施建設,合理佈局自駕車旅居車停車場等服務設施。

(三)實施體育旅遊精品示範工程。 推動體育賽事和旅遊活動一體規劃、一體開展,結合重大、特色賽事,培育「跟著賽事去旅行」品牌項目,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的體育旅遊精品線、賽事和基地。 發展冰雪經濟,推動冰雪運動、冰雪裝備、冰雪旅遊全產業鏈發展,指導強化滑雪旅遊度假地建設。

(四)進行鄉村旅遊提質增效行動。 開展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試點,推動提升鄉村旅遊營運水準。 興建一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鄉村旅遊重點村鎮,推動實施旅遊民宿國家標準,打造「鄉村四時好風光」路線產品,進行「遊購鄉村」系列活動。 因地制宜打造美麗田園、景觀農業、農耕體驗、休閒漁業、戶外運動等新業態。

(五)發展生態旅遊產品。 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地質公園等天然生態資源,積極開發森林康養、生態觀光、自然教育等 生態旅遊產品。 推出一批特色生態旅遊線。 推動森林步道、休閒健康步道建設。

(六)拓展海洋旅遊產品。 深入海洋海島旅遊資源,提升海岸海島風貌。 改善郵輪、遊艇旅遊政策,加強郵輪、遊艇碼頭,濱海度假營地,運動船艇碼頭等旅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優化郵輪航線和郵輪旅遊產品設計,推動國際郵輪運輸全面復航。

(七)優化旅遊基礎設施投入。 支持各地根據旅遊業發展需求,合理規劃、有序建設旅遊諮詢中心、旅遊集散中心、旅遊廁所、旅遊風景道、旅遊交通標誌標誌、智慧旅遊公共服務平台等旅遊公共設施。 加速推動中西部支線機場建設,推動打造一批旅遊公路、國內水路客運旅遊精品航線,完善旅遊航線網絡、旅遊列車路線、自駕車旅遊服務體系。

(八)盤活閒置旅遊項目。 優化完善盤活方式,依專案狀況分類採取盤活措施,用好各類財政、金融、投資政策,支持旅遊企業盤活存量旅遊項目與存量旅遊資產。

二、激發旅遊消費需求

(九)改善旅遊消費環境。 支持文化體育場所增強旅遊休閒功能,合理設置旅遊諮詢區、餐飲區、文創產品銷售區等旅遊接待設施。 推動利用數位科技改造提升傳統旅遊消費場所,打造智慧旅遊、沉浸式體驗新空間。 利用城市公園、草坪廣場等開放空間打造創意市集、露營休閒區。 創新進行「旅遊中國·美好生活」國內旅遊宣傳推廣。

(十)完善消費惠民政策。 進行全國文化和旅遊消費促進活動,鼓勵各地圍繞假日、暑期等時間節點,聯動文化和旅遊企業、金融機構、電商平台、新媒體平台等舉辦形式多樣的消費促進活動。

(十一)調整優化景區管理。 完善預約措施,簡化預約程序,盡可能減少採集遊客個人信息,科學設置線上、線下購票預約管道,最大限度滿足遊客參觀遊覽需求。 景區應保留人工窗口,在遊客量未達景區最大承載量之前,為運用智慧科技困難人群提供購票預約服務。 在旅遊旺季,透過延長景區開放時間、增加彈性供給等措施,提升景區接待能力。

(十二)完善旅遊交通服務。 提高旅遊目的地通達性,建構「快轉」交通網絡,結合假日等因素優化配置重點旅遊城市班車班列,推動將旅遊城市納入「幹支通、全網聯」航空運輸服務網絡,加速幹線公路與 景區公路連接線以及鄰近區域景區間公路建設。 優化旅遊客運服務,積極拓展客製化客運服務,普及推廣電子票券服務,大力發展聯程運輸。

(十三)有序發展夜間經濟。 引導夜間文化及旅遊消費集聚區規範創新發展。 完善夜間照明、停車場、大眾運輸、餐飲購物等配套服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文化場所、文博單位等延長開放時間。

(十四)促進區域合作連結。 緊密圍繞區域重大策略以及重點城市群、文化旅遊帶建設等,實施區域整合文化和旅遊消費惠民措施和便利服務,舉辦區域性消費促進活動。 推動東中西部跨區域旅遊協作,探索互為旅遊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徑。

三、加強入境旅遊工作

(十五)實施入境旅遊促進計畫。 優化入境旅遊產品和線路,推出更多廣受入境遊客歡迎的旅遊產品和服務。 加強海外市場宣傳推廣及精準行銷,持續進行「你好!中國」國家旅遊形象系列推廣活動。 進行入境遊旅行商夥伴行動,為國外從事來華旅遊業務人員提供課程訓練及旅遊資訊服務。

(十六)優化簽證和通關政策。 進一步提升簽證辦理效率,提升簽證審查資訊化水準。 有序恢復各類免簽政策,積極研究增加免簽國家數量。 充分發揮口岸簽證、過境免簽及區域性入境免簽等政策對觀光發展的正面作用,加大政策推介力道。 為郵輪旅遊、自駕車旅遊及其他涉及入出境的旅遊活動提供通關保障。

(十七)恢復並增加國際航班。 增加與入境旅遊主要客源國、週邊國家的航線,加密航班頻次,提高航空出行便利性。

(十八)完善入境旅遊服務。 提升外籍旅客及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證件預訂景區門票、購買車(船)票、在旅館辦理住宿登記的便利化程度。 加強導覽及景區、飯店等服務人員外語培訓,完善景點、機場、車站、飯店、購物商店等場所的多語言標誌及導覽設施。 提高入境旅客使用境外銀行卡及各類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程度以及外幣兌換便利性。

(十九)優化離境退稅服務。 提升離境退稅服務質效,推動擴大境外遊客離境退稅政策涵蓋地域範圍,鼓勵引導更多商家成為退稅商店,進一步豐富退稅商店商品種類。

(二十)發揮旅遊貿易載體作用。 支持國內文化及旅遊企業、機構參加各類國際文化及旅遊展。 鼓勵舉辦市場化旅遊展會,吸引外國文化和旅遊企業到華參展、參加會。 高品質建造一批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為外國文化和旅遊企業來華投資合作提供服務保障。

四、提升行業綜合能力

(二十一)支持旅遊企業發展。 適當放寬旅行社補足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期限,旅行社可申請全額暫退或暫緩交納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 堅持同等品質標準,依法支持旅遊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及服務外包,不得以星級、所有權等為門檻限制相關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住宿、會議、餐飲等項目。

(二十二)加強導覽隊伍建設。 優化導遊職業資格進入管理,嚴格規範導遊執業行為,淨化導遊執業環境,依法保障導遊勞動報酬。 加強導遊人才供給和業務培訓,舉辦全國導覽比賽。

(二十三)提升旅遊服務品質。 完善旅遊服務品質評估體系,進行監測評估與品牌建設,健全相關標準。 建立完善以信用監理為基礎的新型監理機制,依法認定失信主體並實施信用懲戒。 建構文化旅遊領域誠信體系,健全信用承諾制度,促進信用品牌建設,優化信用消費環境。

(二十四)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加強旅遊市場執法,深入旅遊市場整治。 建立健全跨部門旅遊市場舉報投訴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數據資訊共享和線索移交,進行聯合執法,堅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五)健全旅遊工作協調機制。 完善工作機制,及時進行工作調度和研究會商,加強跨部門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管,推動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

(二十六)強化政策保障。 善用各有關通路財政資金,加強政策協調配合。 透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既有專款管道,支持旅遊基礎建設。 透過旅遊發展基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等管道,支持地方提升旅遊公共服務水準、加強旅遊宣傳推廣以及推廣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城市、示範城市建設。 將旅遊領域符合資格的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案債券支援範圍。

(二十七)拓寬融資管道。 引導金融機構結合自身業務及旅遊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優化信貸管理,豐富信貸產品,並支持旅遊設施建設營運。 探索在部分地區進行旅遊項目收益權、旅遊項目(景區)特許經營權入市交易、備案登記試辦工作。 鼓勵在依法界定各類景區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上,依托景區計畫發行基礎建設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二十八)加強用地、人才保障。 進一步優化旅遊產業用地政策,依法依規保障旅遊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鼓勵地方結合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推動盤活存量土地支持旅遊設施建設。 研究做好旅遊人才培育、使用、評估工作,加強職稱評定、職業技能評鑑、人才返職等支持,落實各項就業、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九)做好旅遊安全監理。 聯合進行產業安全檢查,督促經營主體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抓好重點場所單位、重要時間時段的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災害防範應對措施,進一步提高旅遊突發 事件緊急處置能力。

(三十)完善旅遊統計制度。 優化旅遊統計調查方法,擴展資料來源,加強工作力量。 推動文化與旅遊、統計、出入境等部門間資料互聯互通。